10000元账户安全险限量疯抢进行时

投保声明用户协议

本人同意中国平安后续致电联系确认保险产品相关事宜

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账户安全险?

账户安全险(产品名称:网银e护),是针对您个人账户:银行卡、信用卡、存折、网银支付、借记卡账户资金损失的保险。

二、安全险都具体保什么?

银行卡被盗刷、盗用、复制;

在歹徒胁迫下交出账户及密码;

个人银行卡账户被人盗取或转账的资金损失;

三、什么情况才能使用安全险,怎么理赔?

当您发现您的个人账户发生资金损失后,需尽快向公安机关和我公司报案。

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报案热线 95511*6*1*9,通过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将指引您进行理赔。

四、关于平安e护?

平安e护《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及信息安全条款》

投保声明

一、每位用户仅限领取一份,保险对象为25-50周岁,身体健康;

二、本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保单生效后客户会自动收到短信通知;

三、投保成功后,请保存好电子保单号,以方便查询及理赔;

四、保险公司将有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为您确认免费保障生效事宜;

五、投保人年龄:18-50周岁,保期:30天;

六、保障范围:个人银行卡帐户资金损失保险保额1万元,银行卡指: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七、保障内容,本保险会为您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保障您的个人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2、保障您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3、保障您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您的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4、保障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第4条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1、您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2、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3、您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 72小时以外的损失。

4、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B 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 各项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 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 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 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 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 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 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 甲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目录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

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

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

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

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 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 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 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 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 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 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 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号)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 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

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 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 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级

一眼盲目 5 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

注:1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 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

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 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3.1 鼻的结构损伤

.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 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 4.2 脾结构损伤

. 4.3 肺的结构损伤

.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

. 5.3 胃结构损伤

.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10 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10 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 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 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 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10 级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 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注: 1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3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 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 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 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1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 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 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9级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8级

注: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

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4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积的 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7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积的 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大于等于 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 于等于 10cm

10 级

注:1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 痕或疤痕。

2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 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 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 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3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级

注: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 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 (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 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 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 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 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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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及信息安全条款

【投保须知】

1)投保规定: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 25-5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2)保险限制:每一客户受赠保险以 1 份为限;本赠险产品仅限被保人本人领取。

3)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障期限为 90 天,以被保险人收到短信通知上的保险起止日期为准。对保险起至日期之外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4)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书内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5)保险凭证: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仅限赠送。保单经审核生效后客户会自动收到短信通知,请将短信保存以方便查询及理赔。您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95511 或登陆 http://www.pingan.com/property_insurance/pa18AutoInquiry/ 查询您的保单信息。

6)本保险不接受撤保、退保、加保及被保险人更换。r

7)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凭电子保险单号及身份信息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

8)本保险投保人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保险验真通道:

1. 官网短址查询:登录www.pingan.com/yz官方网站进行查验。

2. 电话验真查询:致电24小时客服95511 -> 选择6(团险客户) -> 选择1(团体保险)。

3. 微信快速查询:关注“平安直通财富”微信公众号,点击“找服务”-“我的赠险”查询。

【信息安全条款】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本人同意授权贵公司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被征信机构合法采集、整理或加工产生的其他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核保审查相关事宜;如您不同意本授权条款,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授权。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用户协议

《黑牛保险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系黑牛保险的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关于使用黑牛保险的产品及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黑牛保险在此特别提醒,请您认真、仔细阅读本协议。一旦您选择接受黑牛保险提供的服务或注册成为黑牛保险用户,则视为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若您不理解、不接受本协议,请立即离开黑牛保险。

1.定义

1.1黑牛保险:指黑牛保险网站、黑牛保险手机软件、黑牛有钱网站、黑牛有钱手机软件、黑牛保险的运营商、以及黑牛有钱的运营商中的一个或多个。

1.2用户:指使用黑牛保险服务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黑牛保险服务;若不具备上述资格或条件,请勿使用黑牛保险服务。

1.3个人信息:指用户在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时向黑牛保险或相关第三方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年龄、住址等信息;或用户在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时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信息、配送信息中所包含的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用户个人信息范畴的用户信息。

2.服务规则

2.1黑牛保险向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测算、保险推荐、保险代赠、保险代销、协助贷款评估或其他产品推荐等服务,均基于用户所提交的信息以及相关产品市场的情况;由于信息的有限性、时效性以及市场状况等限制条件,该等服务仅能视为黑牛保险根据当时已知的情况所提供的建议,并不构成黑牛保险或第三方对用户进行交易的要约;用户有义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该等建议,并对自己的决策负责。

2.2用户可通过黑牛保险获得(包括免费领取与付费购买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贷款评估机构、贷款机构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用户通过黑牛保险提出获得该等产品或服务的申请时,即视为用户授权黑牛保险向相关第三方发送获得该等服务所需要的用户信息,该申请即视为用户通过黑牛保险向第三方发出的要约。

2.3用户可通过黑牛保险获得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推荐服务,用户通过黑牛保险向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提出获得该等产品或服务的申请时,即视为用户授权黑牛保险向相关第三方发送获得该等服务所需要的用户信息,该申请即视为用户通过黑牛保险向第三方发出的要约。

2.4黑牛保险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手机软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除黑牛保险提供选择并经用户同意排除某种服务方式以外,用户接受黑牛保险通过任何合法方式提供服务。

2.5黑牛保险有权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与服务目的相适应的服务方式向用户投放黑牛保险或第三方的营销信息,除黑牛保险提供选择并经用户同意排除以某种服务方式提供营销信息,或者用户主动申请排除以某种方式提供营销信息外,用户同意接收黑牛保险通过合法方式投放营销信息。

2.6用户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所需要的购买设备、获得电信业务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2.7用户使用黑牛保险服务,仅限于为用户本人使用;若为第三人使用的,应取得合法的代理权限且满足相关服务的法律法规,用户应自行承担为第三人使用服务所导致效力瑕疵的后果。

2.8用户通过任何第三方使用黑牛保险服务,同样视为用户接受黑牛保险的服务,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物流配送

3.1黑牛保险本身不向用户提供物流配送服务,若存在需要寄送的物品,黑牛保险将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黑牛保险在任何时候所做出的对于物流配送时限的承诺,其时限均为黑牛保险将配送物品交付第三方物流的时限,而非用户收到物品的时限。

3.2用户提供的与配送相关的信息应当真实、明确,否则视为用户放弃对所配送物品的权利。

3.3黑牛保险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如下顺序决定:

   (1)按照黑牛保险与用户之间关于该次交易的单独约定;

   (2)按照黑牛保险在物流配送前关于该次交易物流费用的公示或通知;

   (3)按照与该次交易相关的交易习惯;

   (4)由黑牛保险与用户协商确定。

4.用户信息

4.1用户在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时,向黑牛保险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准确的;若用户的现实情况有变更,用户应当及时操作更新该等信息,用户无法通过操作直接完成的更新,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黑牛保险进行更新;用户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更新导致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4.2用户有义务保护自己的信息,不得将其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转让或出借;用户遗忘账号密码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黑牛保险找回。

4.3用户一旦发现其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方式通知黑牛保险;黑牛保险收到用户通知后,有权对发送通知的用户进行验证,用户应当配合验证;黑牛保险经确认第三人非法使用用户的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的,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并对相关账号采取锁定、关停直至删除等行为。

4.4黑牛保险有在权判断用户的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被转让、被出借、被他人非法使用时,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并对相关账号采取锁定、关停直至删除等行为。

4.5用户的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被转让、被出借、被他人非法使用导致用户或第三方损失的,黑牛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5.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

5.1黑牛保险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用户在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时所提交或形成的个人信息,均在黑牛保险的保护范围内。

5.2用户使用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黑牛保险以及相关第三方通过网站、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形式所提供的服务说明,并对使用该服务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查询渠道、更正方式等有充分的了解。用户选择同意接受该等服务,即视为用户已经充分了解提供该等服务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的该服务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查询渠道、更正方式。如果用户对上述个人信息的使用不接受、不了解的,不应当接受黑牛保险提供的相关服务。

5.3黑牛保险将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的保存、使用,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以及行政司法部门的要求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5.4为了提升服务水平,黑牛保险有权在不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对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进行分析和商业上的利用,用户接受该等分析和利用。

5.5下列情况下,黑牛保险有权向有关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1)用户授权黑牛保险向第三方透露;

   (2)用户通过黑牛保险向第三方申请获得产品或服务,而获得该等产品或服务需要用户的个人信息;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合法要求;

   (5)因用户违反本协议,黑牛保险为维护自身或有关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6用户了解,即使黑牛保险努力采取防范措施,也无法完全避免因为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个人账户密码泄露等原因导致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黑牛保险在出现该等情况时,将会积极帮助用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对因用户或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承担责任。

5.7用户有权以书面方式向黑牛保险公开的联系方式申请停止使用个人信息。用户了解并接受黑牛保险从收到申请到完全停止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用户通过黑牛保险接受第三方的服务的,申请服务时向第三方提供的必要信息,用户应当向第三方申请停止使用;用户了解并接受对于用户接受第三方服务时通过黑牛保险向第三方提交的相关信息,黑牛保险无权处理,也没有责任进行处理。

5.8《黑牛产品隐私政策》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该隐私政策包含了黑牛保险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以及用户的具体权益。用户同意本协议,需同时同意《黑牛产品隐私政策》。如果用户不明白或不接受《黑牛产品隐私政策》的内容,请勿使用黑牛保险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黑牛产品隐私政策》与本协议冲突的,以《黑牛产品隐私政策》为准。

6.知识产权

6.1用户保证向黑牛保险所提交的内容不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否则黑牛保险有权删除该等内容;黑牛保险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用户进行追偿。

6.2用户在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时所提交的内容,一旦形成用户的知识产权,则对于其中可转让的部分,用户独家且不可撤销地转让给黑牛保险所有;用户不再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地方发布或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该等内容。

6.3黑牛保险对向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容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除用于接受黑牛保险提供的服务外,用户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等内容。

6.4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黑牛保险的知识产权,否则黑牛保险有权暂停或终止该用户在黑牛保险的服务,并要求该用户赔偿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7.使用限制

用户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内容:

   (1)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不得侵犯黑牛保险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反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4)不得违反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合法要求;

   (5)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用户违反上述内容的,黑牛保险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相关内容、暂停服务、锁定账号等行动;用户因违反上述内容给黑牛保险造成损失,或者导致黑牛保险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的,黑牛保险有权要求用户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责任。

8.违约责任

由于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黑牛保险受到损失的,黑牛保险有权要求用户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黑牛保险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害;

   (2)黑牛保险的预期利益减少;

   (3)黑牛保险的商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被侵犯而受到的损失;

   (4)黑牛保险因用户过错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5)黑牛保险为要求用户承担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6)其他因用户过错导致黑牛保险所受到的损失。

9.免责声明

9.1用户了解,用户通过黑牛保险提交申请,并最终获得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其提供方并非黑牛保险,若用户对该等产品或服务有争议,需与有关第三方解决该争议,黑牛保险不对该等产品或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9.2用户了解,黑牛保险无法保证也没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用户应当对从黑牛保险获得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页、营销邮件、外部链接等中的信息)进行谨慎地审核,并自行承担与第三方交易所产生的后果,黑牛保险不对用户与第三方的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9.3用户了解,尽管黑牛保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软件硬件设备,完善防控制度,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第三方程序问题以及其他技术原因导致的服务问题;由此所造成的用户损失,由用户或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黑牛保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9.4对于地震、台风、水灾、海啸、雷电、火灾、瘟疫、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敌对行为、暴动、罢工、停止供应主要服务、电力中断、政府管制或其它类似事件以及不可抗力,致使黑牛保险不能按约履行本协议,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黑牛保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协议更新

10.1黑牛保险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实际业务等的变化变更本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在黑牛保险上进行公示,新的协议一经公示即代替原来的协议。

10.2用户有义务不时地注意本协议的变更。

10.3新协议公示后,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变更后的协议,若用户在协议变更后继续使用黑牛保险服务的,视为用户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若用户对变更后的协议有任何的不理解、不接受,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黑牛保险服务。

11.协议终止

11.1用户在不影响黑牛保险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注销账号并停止使用黑牛保险服务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因用户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黑牛保险删除用户账号的,本协议终止。

11.3本协议终止的,并不影响用户在协议终止之前,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通知方式

除黑牛保险主动采用其他方式通知以外,黑牛保险对用户的通知均采用在黑牛保险上公示的方式做出,用户有义务不时的关注该等公示。

13.争议解决

13.1用户使用黑牛保险服务所导致的与黑牛保险之间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用户与黑牛保险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黑牛保险运营商所在地法院起诉。

14.协议效力

14.1若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4.2用户与第三方所订立的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有冲突的,用户与黑牛保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本协议的约定为准。